Constitution

章程說明

中華民國隧道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85年6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7年6月1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隧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一、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不從事任何政治性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

本會以聯絡從事有關隧道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測、管理、維護、教學、研發、機材製造及代理等工作之個人及公私機構,研究推廣隧道工程之學術與技術,增進隧道工程技能,並協助政府發展隧道工程建設,促進國計民生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發、引進與推廣隧道工程之學術與技術。

二、

研究隧道之營運管理與維護。

三、

整理隧道工程案例與經驗。

四、

培育隧道技術與管理人才。

五、

編製及出版隧道工程之相關準則、規範與書刊。

六、

介紹、引進及推廣隧道工程相關技術、材料、設備、經營及管理之新知識。

七、

從事與國際隧道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交通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榮譽會員。四、永久會員。

凡具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

個人會員:凡從事隧道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測、管理、維護、教學、研發、機材製造及代理之個人,或對隧道事業之發展熱心提倡與贊助者,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與隧道工程或學術有關之機構、團體、學校、公司行號,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應指派代表一人,履行第十一條之義務及享有第十二條之權利。

三、

榮譽會員:凡對隧道工程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經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

永久會員:本會會員一次繳足常年會費十年者,即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並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退會。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十人以上連署檢舉,而經理事會查明屬實者,得予以警告或除名。除名應依第廿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凡本會會員其積欠常年會費一年者,於次年起停止本章第十二條規定之權利。積欠會費達三年者予以除名。除名應依第廿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會各種會員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及指定之任務。

三、

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權利:

一、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榮譽會員有發言權。

二、

本會各種會員得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三、

本會各種會員得在本會任務範圍內請求協助與指導。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選舉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選舉得以通訊方式辦理,惟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下屆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本屆理事會提出。

第十五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任之。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並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期滿後一併予以改選,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改選後重組理、監事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

第廿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一般事務及推動各項活動;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文書、總務、會計、出納、組織、聯絡、服務、書刊保管及發行等業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報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其餘工作人員由理事長任免之。

第廿一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加強學術研究及便於與國際隧道組織連繫計,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新舊職員之交接,應於理事會改選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決議案件。

二、

決定會務方針。

三、

決定延聘執行會務人員。

四、

決定預算。

五、

籌集經費。

六、

決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七、

其他重要事務。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本會會務之進行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

監督本會財產及基金之保管。

三、

審查決算。

四、

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五、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其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與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一、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理、監事得舉行聯席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候補理、監事得列席有關理、監事會議。正副秘書長、會計及各委員會召集人均得列席前項會議,並提出報告。

二、

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理事長為主席。

三、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

入會費
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常年會費
會員新台幣捌佰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以上。

三、

永久會費
本會會員一次繳足之十年常年會費。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條

一、

凡會員經退會,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再入會時仍需依章繳納會費。

二、

會員繳納之永久會費應儲存為基金,非經理、監事會議決不得動支。

第卅一條

第廿九條第五款所指會員捐款,須經本會理事會決定,方得接受。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四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議另訂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五年六月一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台(85)內社字第8580796號函准予備查